债务追讨
法院不样作是否对?
法院不样作是否对? 我和前夫是2004年到法院的,家里近有三间一层的房子,103个平方米我和孩子两间,前夫一间抵小孩未成年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所以三间房子都我,因为前夫在很早以前就把房子抵压银行给别人借有贷款,因没有还贷,所以没有过户给我,他离婚后就一直在外没回来过。多年来,前夫的那一间我也只好让他父母居住着。而在2010年法院来人说要查封我的房子并变买,因为2005年前前夫在外地向别人借了70万元钱。前夫十多年没有一点消息,从没有回过本地,法院说以公告形式判决他70万的债务,以前也从没找过我,法官说:“不需要找你,因为借条上没有你的名字,现在只要执行你前夫的房子就可以了,这房子房产证是他的,你和孩子包括他父母都没有份。你们赶紧办走,我们法院要变买,买得多少是多少,不够的等他回来再执行”。请问法院这么做有点人情味吗?借条的真实性都不知道。就判我们夫妻共同债务。全要我偿还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上天开开眼(山东-日照)
提问时间:2013-04-13 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