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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非故意伤害
非故意伤害 一天,有两名消费者在饭店消费,不知因某些原因发生争执,经营者见状制止,却不幸因此遭到了一方的伤害
《经霍州公安刑事科技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为:
右额部只有眼睑方可见6.5CM伤疤,暂定为轻伤。
肇事者后被当地行政公安抓捕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yangyu……(山西-临汾)
提问时间:2010-07-21 11:32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孙新律师
2010-07-21 11:48
承担刑事责任并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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