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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非故意伤害罪

非故意伤害罪 一天,有两名消费者在饭店消费,不知因某些原因发生争执,经验者见状制止,却不幸因此遭到了一方的伤害
    《经霍州公安刑事科技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为:
     右额部只有眼睑方可见6.5CM伤疤,暂定为轻伤。
事经半年肇事者逃跑经两方公安协助将其逮捕,在此,希望可以有些法律意见,能够可以换回这段时间的委屈的合理判定。希望可以快速回贴。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yangyu……(山西-临汾)
提问时间:2010-07-20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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