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间 我提前半个月和班长说辞职 结果他们一拖再拖 我4月1号我做满一个月自离 公司没发
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你提前十五天通知单位,所以你们劳动关系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单位必须向你支付工资,可以因为你自退扣除一定的工资,但是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顶工资标准以及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1、“辞职”应依法书面通知单位,而非口头告知某人。
2、正常情况下,试用期只需提前3天通知即可离职。
3、“他们一拖再拖 ”,你没有及时离职的,视为放弃离职请求。
4、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而“不告而别”的,单位视为你自动离职,并可追究相应责任。
基于你的情况,首先要和单位协商解决此事,不要激化矛盾。不能解决的,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