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收据能否算格式合同
收据能否算格式合同 2006年6月购买的房屋,物业费分别于06年6月和07年初交了二年的物业费,07年7月左右,发现交的物业费中,物业公司违反前期物业协议多收了车库的物业费,以及未使用的房屋物业费应该按规定的70%交纳,即要求物业退还多收的费用,物业拒退,又因我摆放在公共部位的太阳能热水器被人为严重损坏,4平方米的加热不锈钢板被盗,因不能提供录像要求物业赔偿,物业拒赔。因此,从08年起不再交物业费。一直到2011年8月9日,物业到我家中讲,之前的不管谁吃苦还是讨便宜不谈了,从2011年起计算,未写协议,开了收据,收据中年份是2011年,月份是12个月,面积也不包括车库了,每平方米的物业费也是按老标准收的。我在法庭上讲收据是格式合同,2011年以前的物业费法庭不应该再审理。如不达成协议,我也不会交,物业也不应该收,我以收据为凭,可信度比物业高,物业拿不出任何东西能证明自己的说法,但收据法院仅仅算一年的物业费,2011年前的仍追交,1 认为法院判决不公。请问这种情况收据能否被认为是格式合同。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c126@……(江苏-盐城)
提问时间:2013-04-10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