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这样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这样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关于刘德成在刘德义家受伤事宜,经双方商议达成如下协议:2008支付人民币3万元,2009年支付2万元,以后每年支付1万元,在刘德成恢复期间如能站立起来,能自理,有劳动能力,支付款自行终止。说明:2008年11月11日支付3万元。2009年5月1日支付2万元,以后每年支付1万元。协议形成后,双方遵守否则上交有关部门处理。此协议有双方的当事人签字,还有担保人的签字。
事实与理由:
刘德成与刘德义系为亲兄弟,2008年3月23日,因去亲戚家参加婚礼,参加完婚礼刘德成就留宿刘德义家,24日早了,刘德义家烟筒不排烟了,刘德成要求主动上去帮忙修理,在上房途中不慎下,经送往佳木斯第一附属医院,确诊为胸腰断骨折,截瘫。为此才签下了这份赔偿协议。
请问一下各位律师,这份协议到底是不是有效的呢?如果刘德成以刘德义不履行这个协议为由而起诉的话,法院会不会受理?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iu@12……(黑龙江-佳木斯)
提问时间:2013-04-10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