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受聘者有合同,聘用单位不给报酬,法院反而向受聘者要聘用单位不给报酬的证据,什么鬼道理。
受聘者有合同,聘用单位不给报酬,法院反而向受聘者要聘用单位不给报酬的证据,什么鬼道理。 受聘者有合同,聘用单位不给报酬,法院反而向受聘者要聘用单位不给报酬的证据,什么鬼道理。
事实经过
2005年11月,因大连辽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贸公司)承揽了银洲大厦外装饰工程,再审申请人受聘于辽贸公司任技术负责人,并于2005年11月13日签订了“任用书”(详见证据一),约定“月薪金10000元:完工奖金50000元”。2006年1月末,银洲公司解除了与辽贸公司的工程合同,再审申请人为辽贸公司工作了二个月零七天,辽贸公司为再审申请人支付了20000元(时间分别为2005年12月13日和2006年1月10日)。银洲公司解除辽贸公司工程合同前,请求再审申请人带领施工队为银洲工作继续完成银洲大厦工程,并许诺仍执行再审申请人同辽贸公司签订的“任用书”中有关薪金待遇的规定(详见证据二)。银洲大厦工程于2006年7月28日完工,再审申请人为银洲大厦工程先后工作了八个半月(辽贸二个月零七天、银洲六个月零八天),再审申请人薪金加奖金总额应为85000+50000=135000元。银洲公司应支付了再审申请人薪金、奖金135000—20000(原辽贸公司支付的)=115000元,但银洲公司只支付了再审申请人薪金加奖金59900元(时间分别为2006年2月18日10000元;2006年4月份10000元;2006年8月8日20000元;2006年11月19日19900元),银洲公司尚欠115000—59900=55100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张立家(辽宁)
提问时间:2010-07-20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