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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本人在一家企业就职18个月,在职期间,公司合同约定工资为6000元/月

本人在一家企业就职18个月,在职期间,公司合同约定工资为6000元/月 本人在一家企业就职18个月,在职期间,公司合同约定工资为6000元/月,但在进行工资核算社保个人部分时按照4000基数进行扣除。后因公司长期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被迫提出离职,但公司要求必须写个人原因才能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后2个多月多次电话沟通的情况下才将拖欠的工资结清,但是社保公司不愿意缴纳,提出退还个人部分,后再给一个月工资了事,本人不同意,公司就不再进行任何沟通。后因本人提出了劳动仲裁,企业在未与我做出任何沟通和告知的情况下,偷偷降低了社保基数后进行了补缴,现在我是否可以在劳动仲裁时提出补偿金的补偿要求?缺失的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20-07-2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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