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被告因身体原因无法出庭,是否还享有抗辩的权利
被告因身体原因无法出庭,是否还享有抗辩的权利 家中两位老人生前有位于乌鲁木齐新市区的集资房房产一套,并育有子女三人,我方属被告在家中排行老二,有一兄一妹。原告排行老三。原告同时将兄、姐二人告上法庭。
老人生前隐瞒着我方定下遗嘱,而在接到法院立案通知前,我方对订立遗嘱、遗嘱公证及遗嘱内容毫不知情,更从未见过遗嘱正文。原告在双方未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将我方诉至法院,要求我方根据遗嘱,声明放弃房屋继承权,以便房屋能顺利办理过户给原告。
7月4日该案件在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已移交给审判庭,开庭时间未定。
咨询问题是:
我方被告长期居住在北京,因腿部有伤,无法正常行走,更无法出门,是否需要一名律师代为出场应诉?
之前法院仅来过一通电话,由于被告人是我母亲,因身体原因无法下楼,因而就算有调解,也不能到场参加。请问按正常流程,法院接下来会有什么操作呢? 是电话调解,还是调查取证呢,或者是其他的流程? 到现在为止,我们也不知道开庭时间。
我方对起诉书中内容存在异议,例如老人订立和公证遗嘱,我方全然不知道。原告说多次与我方联系协商,这与事实不符,原告根本没有联系过我方,并且我方在收到法院材料之前尚未见过遗嘱。基于上述情况,我方在开庭前享有什么权利呢,例如抗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echo10……(新疆-乌鲁木齐)
提问时间:2020-07-16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