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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立即辞退就要支付赔偿金?因为规定是或者,所以择一就可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草莓味奥利奥(江西-赣州)
提问时间:2020-06-11 10:31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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