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社保缴纳
社保缴纳 事情是这个样子的,我呢,在北京的一家公司已经工作两年了,目前打算离职,发现公司缴纳的社保是按照最低标准来缴纳的,我的缴费基数是一千七,这个是不合理的,具体计算方法我也和东城区劳动仲裁侦查大队核实过。后来我找到公司协商,公司承认少缴,但却未有任何抱歉的表现,而是拿捏姿态,且不觉得自己是过错方,我现在身体不太好,协商公司补缴,公司在明知我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要求我缴纳个人百分之八的工资的社保差额,如果我交不起,那么她们也是不会给我补缴她们那百分之二十的差额的。这一点我很诧异,虽然知道个人也需要承担一些,但是是公司欺瞒少缴在先,它是过错方,我还需要给她交这笔钱吗?虽然我是外地户口,但是维权的意识我是有的,这个钱是公司没交足,我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6933……(北京)
提问时间:2013-04-02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