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
请问省国税局这样做合法吗?
请问省国税局这样做合法吗? 省民政厅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们是湖南省国税局的子弟和家长。 自2005年12月退伍回来至今,对省国税局今年出台的退伍兵安置政策强烈不满,已向省政府和省国税局领导反映过,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湖南省国税局一直以开会研究决定的形式拖延和敷衍我们的安置,并于2007年7月29日制定了雇员制制度(也就是所谓“临时工”的土政策)强加于我们头上,把我们强行纳入2007年的安置范围。我们及家长强烈不满,因为我们是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就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15号)的通知(潭政发[2006]20号)的文件执行实施。经多次向省国税局反映情况,并依据以上文件跟国税局理论,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最气愤的是湖南省国税局没有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省军区文件落实2005年退伍军人的安置,明显是歧视退伍军人,是明显与兵役法、国务院、省政府、省军区文件相抵触的歧视性土政策!而且省国税局硬是把我们的安置列入他们2007年7月29日制定的文件范畴之内,严重违背《兵役法》和《湖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精神的!我们认为省国税局所谓“临时工”(不定不套工资级别,劳动报酬按当地临时工工资标准确定,不列入我省国税系统的正式编制,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档案管理)安置是严重违背《兵役法》和《湖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精神的,没有按照国务院[2005]31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湘政发[2006]15号文件内容落实2005年退伍兵的安置。省政府文件第四点明文规定:“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同时文件第一点也明确规定:“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省国税局的“临时工”安置是对退伍兵严重的歧视性政策。违背了省政府文件的“二个严禁”。为什么地税系统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都能按政策妥善安置退伍兵子女,唯独国税系统就不属中国政府和共产党领导?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全省国税系统2005年退伍兵及家长不同意这种“临时工”安置方式,已多次向省国税局反映情况,要求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安置,但省局置之不理,强压民意,各级采取软硬兼施的手段逼迫退伍兵家长和子女写申请做临时工,压制退伍兵家长及子女上访反映情况。省政府领导可以调查,没有一个申请是自愿写的。请省民政厅领导在百忙中过问我们的事,督办纠正省国税局这种错误做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求:1、接收退役士兵档案正式安置,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2、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 这是目前我们全省国税系统全体退伍兵和家长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同时,我们强烈要求省政府重视我们的事情,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纠正湖南省国税局的错误做法!现恳请省民政厅领导为我们督办。如果问题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我们也只好打官司或者被逼无奈进京请愿上访!
退伍兵:蒋迪
2008年11月19日星期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uqmp(湖南-永州)
提问时间:2008-12-27 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