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9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9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9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阳朔县阳朔镇石马路阳朔凤鸣综合市场第 3幢一层9#、10-2#、10-3#、11-2#预售商品房门面四间;所购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为 147.69 m,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23.19m,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4.5m;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价款,单价为 2397.75元/m,总价款为295378 元;买受人一次性向出卖人付清所有房价款;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10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勘测、设计、施工、建设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付清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购房款。被告于2010年2月7日为原告开具了上述购房款合其他10间商品房门面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012年9月5日,被告将上述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此后,原告以出租给杨某经营超市的方式一直占有和使用上述商品房。但被告一直未依约将办理上述商品房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胡育荣与被告广西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广西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阳朔县阳朔镇石马路阳朔凤鸣综合市场三号楼9#、10-2#、10-3#、11-2#商品房门面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019年5月13日,阳朔县自然资源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桂0321民初1052号、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证明,注销桂林市七星区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座落于阳朔县阳朔镇石马路(凤鸣综合市场)的三个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证明编号为00000667、00000668、0000066。 这个案件如何提起行政起诉状。为何自然资源局要注销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后原告是否失去该商品房所有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
提问时间:2020-05-31 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