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被告个人
被告个人 离婚案被告女方庭审答辩时先要男方给房产才同意离婚(庭审无记录),后称曾经怀女孩流产是原告让流的、38岁不再容易怀孕等,庭审记录有记录,看到敲诈暂时未成功就不同意离婚,但至庭审结束也未提供相关流产证据质证。
被告两个妹妹都曾有以流产为名索要婚姻对象巨款或房产的经历,流过产就生怕周围人不知道她们流产了到处宣扬骗同情,当时周围人确实不知道她(他)们早在打别人巨款或房产的主意。后来没孩子的失败,有孩子的成功,最后都与婚姻对象分手。原告与被告无孩子。
这三个女子(流产后子宫会留下痕迹)曾经明里暗里在当过县郊法官的爸指使下,给三个婚姻对象分别以各种罪名进行威胁,甚至动用法院和公安,有的成功、有的失败,目的就是想依靠法院通过欺骗手段霸占属于对方的巨款或房产供自己享受,而且被告就是集体狗改不了吃屎,敢冒公安、法院出面的风险欺骗敲诈,成功就暴富,吃亏的是和他们有孩子的,孩越多吃亏越大因为关系越好戒心越小。
原告与被告的审判法官已经通过网络知道这些事。
请问如果属实,被告个人是否违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zstwf……(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3-03-31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