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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户口迁出后政府是否有权收回田地?
外嫁户口迁出后政府是否有权收回田地? 我是四川省泸县石桥镇的一名普通村民,母亲早逝,2007年结婚户口迁入江西省,2008年父亲去世,因为母亲去世早,现在只有我和父亲两人的耕地大约1.6亩。现在的问题是因为父亲去世,户主就不存在了,而我结婚时户口迁出了,我的户口也不在当地了,现在村里调控土地,说要将我们的土地全部收回,但我看了中国农村土地法,像我们这种情况,有很多条款明确规定是不能强制收回的: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除非本人愿意主动交回。我的意见是希望保留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因为结婚迁入江西,但在江西也并未分得土地。而且自己也时常回家上坟,对自己从小生长的地方是有感情...如果村里强制收回又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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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小罗姐姐(广东)
提问时间:2013-03-30 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