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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若是合同上写:若乙方逾期拖欠租金后甲方要求补交,再加上年租金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请问这样写合理吗??

若是合同上写:若乙方逾期拖欠租金后甲方要求补交,再加上年租金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请问这样写合理吗?? “如逾期拖欠超过15日(含15日)并且经甲方催告仍不交付时,自催告日起3日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需向甲方补交租赁费以及年租金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和“若因乙方原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以退还乙方剩余租赁时间的剩余租赁费用,乙方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这两条放在一起会有冲突吗??法律上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g0809(江西)
提问时间:2020-05-07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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