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新刑诉法83条:“拘留后,应当及时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到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句话该这么理解
新刑诉法83条:“拘留后,应当及时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到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句话该这么理解 1、拘留后,公安机关担心律师介入,完全是为了获取相关口供,利用该条规定的‘至迟到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办案场所展开审讯,审讯后未超过二十四小时,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符合该法条精神吗?可以吗?
2、‘至迟到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有没有特殊规定,‘特殊情形下’和‘随心所欲’都可以用此24小时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12906……(安徽-滁州)
提问时间:2013-03-25 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