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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 我们现住的这个小院,三十年前别人曾经也在这儿住过,也就是以前旧社会那种住法(同祖家住一块儿),后来队里给他们划的新的宅基地,于是他们搬出了这里。1985年发放的宅基地本所注名字是我当家的,所办的集休土地使用证所登也是我当家的名字,但现在这个小院增值了,他们又想索要回去一半。我们认为这样很不合理,您认为呢?假如有一天真的闹到法庭上,我们会胜诉吗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bytfkj(河南-驻马店)
提问时间:2010-07-15 18:34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110网律师
2010-07-15 18:41
以产权证登记为准,如果是你们的产权,别人是拿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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