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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与另外两名合伙人一起合伙开设旅游分公司,可是2018年12月因经营不善

2018年8月与另外两名合伙人一起合伙开设旅游分公司,可是2018年12月因经营不善 2018年8月与另外两名合伙人一起合伙开设旅游分公司,可是2018年12月因经营不善,出现问题,故本人提出退伙,口头协议他们说扣款5800房租押金,但因本人认为合伙人要继续经营不存在损失,故不同意,后不了了之,2019年1月,本人咨询法人退款情况,后他回复总部还在拖着,还未清盘……因是曾经朋友和同事,所以信任,也相信他们不会因为几万块钱坑我,可2019年12月26日另一个合伙人发了退款事宜,扣我违约金20000.曾经的办公用具都未经我同意私自处理,个人提出异议,可他们一直不予领会,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如何做!因曾经签的合同并不规范,没有写太清楚退伙事宜,只说有损失需要赔偿,但据我所知,我离开公司并没有任何损失!麻烦帮我解惑,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sk202……(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20-03-02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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