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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另外两个合伙人与去年八月合伙投资经营一家个体餐馆、法人是我本人

我和另外两个合伙人与去年八月合伙投资经营一家个体餐馆、法人是我本人 我和另外两个合伙人与去年八月合伙投资经营一家个体餐馆、法人是我本人,每人出资十五万存到我们指定的账户卡里。签订了合伙协议,签订协议时协议里和三个人都没有商定采购货品等财物规章制度、本人对这一块也不太清楚,餐厅从筹备到试营业期间所有购买的货品和付款都是我在能,用银行专用记帐本把每笔用款记录到本子里。购买东西收据一部分有、一部分已经没有的。现在另外两个合伙人以记帐本和存款卡银行流水对不上为由认为我私自花掉了一部分共有资金,要我归还部分钱款。我想问下我该怎么处理?如果我不想纠缠下去我能否用我最开始出资的15万股钱来低这一部分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甘肃-兰州)
提问时间:2016-05-24 20:35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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