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0年结婚与2002年生长女,与2008年生次女,因家庭琐事吵闹,与2009年5月下旬、双方因矛盾分居至今,夫妻干亲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原告婚姻关系,判长女随我生活,由我抚育,判被告返还我陪嫁物品,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原告不允许我做生意。我与2002年开始做生意,其收入款和准备常会他人的材料款都用我的名字最在信用社,存折由原告保管,支取款项由原告经办,但当我要求其偿还他人欠款时,原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为此,两人总是生气,不知道什么时候,原告将我名下的存款全部转到自己名下。由于原告以上行为,导致双方矛盾致使二人在2009 年5月分居生活,我感觉双方和好无望,所以同意离婚,但原告应将家中存款的一半归还于我,所欠他人债务57000元,原告应该承担一半,原告父亲所用的9000元应当归还。关于两个女儿,由于次女到原告起诉时山不两周岁,根据法律规定,此女应随原告生活。长女应随被告生活。 为证明自己主张,被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村委会两份证据证明,其中一份用证明原、被告闹矛盾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拒绝偿还他人欠款,另一份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的父亲花销了被告9000元。2、出庭证人证词,证明分别欠其欠款共为:57000元 。经被告申请,法院向信用社查询原告在该社得村支款情况。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与2009年4月份在信用社存款3000元于2009年8月支取3000元,被告对此有异议:存款为30000多元。法院判决为: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长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负于费用由原告承担,婚生次女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被告三年抚育费,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的陪送嫁妆,4、夫妻共同财产。3000元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给被告1500元。5、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hangl……(河北-石家庄)
提问时间:2010-07-14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