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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否代理其申请办理公证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否代理其申请办理公证 死者的2个儿子均为重度精神病人,持有残疾证,且这2个精神病人是有暴力倾向的。这2个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分别为大儿子配偶和他们的父亲。现死者有一笔存款,是由其2个儿子继承的,但由于儿子的监护人不知道存款的密码,无法办理支取手续。经向当地公证处查询,公证处要求精神病人必须要本人和其监护人一同申请公证。请问公证处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精神病人在申请公证期间做出了伤人的行为,是否应由公证处负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nxy7……(广东-江门)
提问时间:2013-03-18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