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广告的载体,比如电视台,报纸,是否应该承担某些法律责任呢?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有相关的规定。依据该等规定,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广告虚假而发布,则在民事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广告发布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广告发布者存在过错,往往比较困难。
需要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