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农民工讨薪被严重砍伤,凶手得不到严惩谁之过?
农民工讨薪被严重砍伤,凶手得不到严惩谁之过? 2009年上半年,包工头王某雇佣农民工张某干活,工程结束后,王某没有结清张某工资,拖欠工资¥6,000元整。直到下半年11月份,王某仍没有支付拖欠张某的工资,期间王某多次向张某讨要工资,未果,为此两人发生过争吵。
11月8日下午14时许,王某打电话告诉张某去拿工资,张某和其哥哥(同为农民工)乘坐老乡李某的摩托车前往王某指定地点,王某和其他三人(农民工不认识这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农民工张某和其哥哥多处砍伤。农民工张某前脑被菜刀砍伤三处伤口长度累计22CM,后脑砍伤3CM,左肩砍伤伤口长4CM,同时右手指砍伤伤口达5CM,左手臂小骨头被砍断,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失血性休克。张某的哥哥后脑被菜刀砍伤11CM切口,前额被菜刀砍伤9CM切口,脑部淤血,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经法医鉴定,两名农民工人身伤害程度均为轻伤。该事件在当地的晚报上有过报道。
包工头王某和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没有任何悔过表现,也没有赔偿农民工张某任何损失,而是畏罪潜逃。王某被网上通缉并与今年5月缉拿归案。归案后包工头王某不但不配合公安人员调查,还公然诬告陷害农民工张某持刀将他的手砍伤(农民工没有携带任何物件,摩托车司机李某是农民工的老乡,没有参与事件,可以作证),意图使农民工张某受刑事追究,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
于此同时,包工头王某拒不交代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谎称是其一人实施了犯罪,故意隐瞒其他三名犯罪分子,意图包庇犯罪分子,使其逃避法律制裁,严重地干扰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截至目前其他三名凶手依然逍遥法外,派出所以及检察院的说法是如果被告人王某不承认还有其他三人则没有办法,没法查出其他三人,也不能认定包庇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该案件从当地派出所移交至检察院,农民工张某兄弟二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控包工头王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以及包庇罪,但是检察院只支持故意伤害罪,同时在协调被告人和原告人,想通过赔偿使被告人减轻刑罚或者缓刑,但是被告人只能赔偿原告人医药费以及正常的损失费用,请各位律师帮忙分析一下:
1、被告人的诬告陷害罪以及包庇罪是否成立?
2、此时检察院出面协商是否合理,被告人只能赔偿正常损失,而不能提供其他赔偿。
3、被告人另外召集了其他三人实施了有组织、有预谋的行凶,而且是农民工为了讨要工资,对法院的判罚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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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lzuniu(内蒙古-包头)
提问时间:2010-07-11 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