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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业纠纷关于滞纳金收取的咨询

沈阳市物业纠纷关于滞纳金收取的咨询 目前物业起诉业主追缴物业费,其中滞纳金一项,想咨询各位律师:
1.小区业主在入住时被迫签订的“业主入住资料中”(09年2月份入住),只是规定: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住户缴付均可,但如有拖欠,最终由业主负责,并缴付滞纳金,并没有约定具体滞纳金比例。
2.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沈价发[1998]66号   2009/01/08 
            沈阳市物价局  房产管理局 
            沈价发[1998]66号  
中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产权人、使用人和住户应按物价部门核定 
            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规定要求追偿,并按每天3‰加收滞纳金。 

对于这种情况,请问物业到底应不应该收取滞纳金?如果法院判业主缴纳滞纳金,一般依据的比例什么?
我只有30积分,全部拿出来,聊表谢意。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的帮助!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nu820……(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3-03-08 17:16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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