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界定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2年前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
1994.2.1前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94年2月以前同居且具备结婚实质条件 ,是事实婚姻,否则是非婚同居
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之前同居在一起的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之后的属于同居关系。
财产需要根据情况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