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是否违约?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是否违约? 本人于2009年9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一条款“第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当时交付楼的日期是2011年6月30日,但办理权属登记是2011年12月份,请问该开发商是否属于违约?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iwh82……(广东-清远)
提问时间:2013-03-05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