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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经原告介绍说他和被告合伙承包了一点工程找人干活

本人于2015年经原告介绍说他和被告合伙承包了一点工程找人干活 本人于2015年经原告介绍说他和被告合伙承包了一点工程找人干活,我和原告、被告一起协商一致后由我和原告签了劳务分包协议。当时三个人都在场,我俩都要求被告签字被告表示我是原告介绍的你俩都认识比较放心就没给签字。干活过程中也的确是被告在履行合同。干完活对账的时候我写了一张租用原告物质产生多少租赁费的单子和用其他单位物质费用单子。被告给钱的时候就按这几个单子把钱给扣了。现在原告和被告因为租赁费的事告上法庭,被告拿我和原告签的分包合同和我写那张对账单把我追加成被告合理吗?我该如何申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惜友工程师(河北-石家庄)
提问时间:2019-08-28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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