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这种行为能符合学生被高校开除明文规定的哪一条?
这种行为能符合学生被高校开除明文规定的哪一条? 我因交友不慎认是了一品性恶劣的男人,有一次也是唯一他说带我玩,我就信了,和他去,吃完饭后,他就声称自己不舒服,让我和他一起去上面钟点房休息,并保证他不会做过格的事,我就和他去了,完了进去,他就把门锁上,也没说话,立马就亲我,把我按床上,后来,他说他会对我负责的,我就没声张,那天就过去了,可是后我在给他打电话,他不是骂我,就是不接电话,也不理我,我发现了他告诉我的名子都是假的,他的任何都是假的,就这样一直拖了几个月,一直到现在 ,当时我不是自愿,但时没有证据,但是不管是不是自愿的这个事实是抵赖不了的
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明文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可爱小可爱(辽宁-营口)
提问时间:2013-03-04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