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我记得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星期的正常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5小时,
我记得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星期的正常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5小时, 我记得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星期的正常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5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请问是这样吗?如果单位每周的的工作时间超过了45小时,那我是否有权要求单位将超过的时长按照加班对待?可否要求单位支付或者补发加班费?如果每月加班时间超过了36小时我是否可以拒绝?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R400AF-A(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9-08-25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