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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半年派出所被迫受案 公安分局过两年后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7年上半年派出所被迫受案 公安分局过两年后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7年上半年派出所被迫受案 公安分局过两年后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已在2018年5月行政起诉分局不作为,请求判分局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现在中院的第二次裁决还未下,分局2019年7月10凌晨非要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给控告人本人。不予立案通知书要求控告人不服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分局申请复议!分局意图?给控告人挖坑?受害人(控告人)现在是否必须现在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李天兵(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9-07-14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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