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2009年11月 日两点多,我家小孩到学校上课,因与另一个住校的孩子发生了矛盾,被其用棍
2009年11月 日两点多,我家小孩到学校上课,因与另一个住校的孩子发生了矛盾,被其用棍 2009年11月 日两点多,我家小孩到学校上课,因与另一个住校的孩子发生了矛盾,被其用棍棒击中了头部,当场昏迷。我在三点左右接到班主任的电话,通知我去桑根达来医院等着,但我去了医院等 分钟,他们才把孩子送到医院。当时我看见我的孩子,昏迷、呕吐并且时不时抽搐,后因当地医院无力医治,又转到了正蓝旗人民医院。经蓝旗医院医生诊断,确诊是脑内出血形成脑挫裂伤,住了8天左右院,医生说外伤基本无大碍,先回家继续观察一段时间,后我们把孩子接回家静养。本次治疗期间学校和肇事小孩(该小孩父亲在监狱服刑,母亲改嫁)的大爷分别给了我们两千块钱,作为医疗费,共计花了七千余元。
2010年5月16号晚间十一点左右,更加严重的情况发生了,我家小孩突然发生抽搐,持续二十多分钟,第二天,我们来到张家口空军251医院,做了全面检查,确诊是脑外伤造成了神经压迫,导致抽搐,需回家继续观察,如果再发生抽搐,就需要手术治疗,回家二十多天之后,小孩发生第二次抽搐,我们紧急前往张家口251医院,医生建议尽快手术,但是手术的费用很高,我家无力承担,我多次找过校方,希望校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校方一直推诿不予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666668……(内蒙古)
提问时间:2010-07-04 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