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算不算是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算不算是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如下: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2.非因出卖人原因的政府行为或出卖人无法抗拒的客观原因(以上两个原因都不存在)
    第九条
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房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120日,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tan155……(广西-来宾)
提问时间:2013-02-23 11:30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