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算不算是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算不算是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如下: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2.非因出卖人原因的政府行为或出卖人无法抗拒的客观原因(以上两个原因都不存在)
第九条
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房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120日,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tan155……(广西-来宾)
提问时间:2013-02-23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