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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及自行车租赁协议是否公平有效

电动车及自行车租赁协议是否公平有效 请问各位律师,如下是电动车及自行车租赁协议,请审阅其是否公平有效?还需要有什么声明补充么?

1、甲方扣押乙方(租赁人)本人的有效证件或押金后交与乙方车辆。 2、车辆租赁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需有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不承担乙方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及车辆外部零件损坏任何责任。 5、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续交租金的租赁车辆而终止履行协议。  6、甲方不承担由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及任何经济责任。 7、甲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甲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10、乙方自觉承担租赁后车辆使用造成的相关费用支出(例如:车辆外观损坏、车架﹑轮圈碰撞变型、轮胎修补、更换等费用)。 11、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乙方违反交通规则自行承担交通处罚。 12、乙方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 13、乙方在租赁期间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丢失,车辆损失将由乙方赔付。 14、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44027(河北-秦皇岛)
提问时间:2013-02-22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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