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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就仲裁结果不服,可否要求撤销,依据法理可否告知
如果就仲裁结果不服,可否要求撤销,依据法理可否告知 具体问题如下:
物业公司于2007年就物业费问题在海淀人民法院起诉过我,但是在法院第三次开庭时物业无故不到场,法院判定物业自动撤诉。这次物业有就物业费问题与我发生了仲裁。其结果是要求我全额缴纳物业费,并负担仲裁费用的80%。我想知道如果有证据证明物业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物业单方不承认,仲裁员未就此事到现场调查的情况下,就如上述这样裁决我要全款缴纳物业费是否有失公允?我应当以什么法理依据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结果呢?
另外,2007年法院认定物业公司自动撤诉是否可以认定其放弃所要物业费的权利呢?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ongfe……(北京)
提问时间:2013-02-20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