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经济补偿问题!多个律师的答复都不一样,我很疑惑!更求甚解!
补偿金一个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时间从08年1月1日计算。
我个人认为补偿一个月,理由如下: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劳动合同法今年才生效,在此之前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经济补偿。你说的关于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问题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刚颁布不久。原则上不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有拘束力。
如果有溯及力就需要法律特别规定,例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你说的“老公司注销,换成另外一个名称”是指什么?仅仅是换个名称,还是原来的公司已经过清算程序注销了?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会不一样。
合同到期不续签属于自然终止,你能得到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网络上的回答不可能很详细的 建议你与律师面谈的 特别是找当地律师面谈的 你可以具体与我电话联系的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补偿一个月工资.你可以具体与我电话联系的
补偿金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