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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解聘经济补偿问题

解聘经济补偿问题 我于2007年进入公司,2010年初第三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根据公司要求,每次签署的都是空白合同,并未列明每年的工资总数,且两份合同均上交给了公司。今年正常工作了半年后,由于身体原因,休了4个月病假,由于已超过法定的医疗期,现在公司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我每年的工资是分两部分支付:每月支付工资的一半,到年底以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等形式支付剩余的一半。所以现在公司提出以支付这半年的绩效、奖金等为条件让我自动离职,若不同意而由公司进行解聘就只根据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这部分绩效、奖金形式的工资则不予支付。
请问律师:(1)如果公司开除我,是否可以不支付这半年的绩效、奖金?

(2)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的补偿金基数的计算是否包含年底以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等形式支付的另一半工资,是否也包含因休病假支付的基本工资?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cyviip(北京)
提问时间:2010-10-29 21:44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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