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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我走人,我该如何维权?

公司要我走人,我该如何维权? 我于2008年2月底进入深圳KL公司工作.在2008年4月29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注明合同日期是从2008年4月29日到2009年4月29日终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合同中每周的工作时间是5.5天(周六上午正常上班);2.无论甲方以何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本人.
  今年下半年,公司经营惨淡,公司开始裁人.在我之前,已经有几人离职.
  2008年12月18日公司人事经理跟我谈话,让我申请离职.而且提出在本月底走人.因为我本来打算是2009年1月10日后申请离职回家过春节的,所以对公司的要求,我没有同意,双方还在谈判中.
  各位精通劳动法的朋友,请教一下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还有以下问题请教:1.每周工作时间5.5天,这点公司明显违反劳动法,我可以申请补回加班工资吗?
  2.公司如果强行辞退我,需要对我作出赔偿吗?应该怎么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23789……(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08-12-1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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