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这样写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在5月31日前还需要为该公司工作么?
这样写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在5月31日前还需要为该公司工作么? 本人**,自2012年7月12日至今在贵公司工作,担任消防维保工作,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未按该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所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2019年5月31日。
请公司书面通知本人于2019年5月31日前与**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并且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所有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21882.92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内容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2019年5月29日17:00前完成以上事宜。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hicat(北京-西城区)
提问时间:2019-05-26 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