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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0日,一辆电瓶车骑行在机动车道,闯红灯与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辆发生碰撞
2017年12月10日,一辆电瓶车骑行在机动车道,闯红灯与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辆发生碰撞 2017年12月10日,一辆电瓶车骑行在机动车道,闯红灯与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辆发生碰撞,致我车右侧面三个面受损,对方受伤,构成事故。后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方次要责认,我方拒签。(此时我己有身孕,经过此事故肚子隐疼,医院医生要求保胎,住院二个月胎儿未保住)对方2018年12月份上诉,2019年1月3日开庭。之后,平安于2029年4月12日赔付对方十三万左右。平安公司其间未于我方沟通或告知赔付款,付款相关事宜。请问1.我是否具有事件知情权3.车损赔偿。3.做为消费者我购买的保险,对我未来财产产生损失未告知。危害我方利益,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要求精神赔偿可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鑫鑫(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9-05-20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