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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再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再诉 2000年,何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县城一破产企业整体资产,协议约定,由甲方(破产组清算组)在破产程序总结前负责办理变更原厂厂房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将产证交与乙方。破产组也交付了协议约定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但一直未办理变更房屋和土地产证交付义务。
2010年,何某公司与他人周某发生债务纠纷,周某诉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拍卖何某个人购买的未过户资产土地使用权。何某以民诉法204条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捏造虚假事实不经庭审质证裁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并裁定立即执行。当时,何某提出再审,法院不给受理。以后一直向上级多个部门检察院实名举报,最高院交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回避举报事实,称温县法院执行的土地是惠仁药业的土地。但拒绝出示惠仁药业土地相关证据。至今无果。2018年12月,调出当年被驳回卷宗,卷宗庭审笔录里根本没有事实证据。现在想再诉,不知是否可以。应该通过哪些途径再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子午卯酉(河南)
提问时间:2019-05-12 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