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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在编人员辞职

电视台在编人员辞职 我想问一下,我是在编人员,聘用合同签订了五年约定服务期,五万,可我在试用期没有被专门出去培训过啊,我已经工作四年了,顶多有些学习几天才不到两千块,我工作四年了,半年前就提请辞职,现在我又再次提出辞职,单位同意,但人事局叫我赔偿五万,这个数目是否合理,“人事政策规定”说是要求履行协议,但是没有说违约金到底该怎么陪,是按照劳动法说的只赔偿培训费吗
问题补充:
我现在疑惑的地方就在这里,因为我在编,首先优先使用国务院关于人事政策规定中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他约定了我不到五年就要五万,而劳动法又说,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包括培训费用,如果赔偿培训费我真的不担心,顶多几千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机器主播(云南-思茅)
提问时间:2013-02-03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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