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势人物操纵下的判决
一、严重违反了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独立审判的基本原则。
如果中院是一审,那高院就是二审,现在高院直接给中院下判决,那届时上诉到高院也将会是一样的结果,二审的意义将彻底丧失,中国的诉讼二审终审设置有何意义?
如果中院是二审,那如果高院就是再审的审查法院,这样一来,再审审查与审判制度将形同虚设,没有设置的必要。
二、建议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诉,检举法院的严重违法行为。
当然前提是你要由充分的证据,否则中院与高院的联合,你不是那么容易对付的。
三、有问题,欢迎追问。
是走这个程序,你有证据吗?
如果属实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涉嫌人为操作案件。
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判决是如此产生的,或者,根据您的举报,最后能查实判决是如此产生的,则该判决肯定是不合法的
假如你说属实,肯定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涉嫌人为操作案件。
可以和我详细咨询。
当然不合乎法律程序
法院审理案件及做出判决都是需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的,但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本案判决的做出在程序上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那么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2-01 07:34
1,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独立办案的原则。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应当遵循司法独立的原则,那么中院在处理案件时是不需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就是高院的,更不需要请示高院的某庭长,由本案的合议庭独立判决即可。
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案件审理以及判决结果的做出都是由合议庭评议和处理的,与上一级法院没有关系,与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更没有关系。
2,关于司法独立的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又称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加以干涉。
这一原则所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就每个人民法院内部而言,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独立判决权,但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与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就每个人民检察院内部而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抗诉,均由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所以就本案的情况看,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高院与中院并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高院的某领导显然没有权利对中院的案件作出批示,两者只是监督关系,如果中院的案件有问题,那么也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提出上诉或审判监督程序,由高院重新审理觉得,就这样私自由高院某庭长对中院直接下达指示,判决了中院的案件,显然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另外,司法独立原则,还设有两个基本含义,不一定和本案有关,但也简要介绍一下。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实施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则的行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
3,关于当事人如何维权的问题。
既然本案判决的做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基于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维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所以本案中只要出现上述某一种情况,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再审维权。
4,如何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那么既然本案的判决是由中院作出的,那么可以直接向高院就本案判决申请再审,而对于高院中曾经对本案作出指示的某庭长,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回避的,提交其对办案进行指示的证据即可。
总之,对于本案的做出根据你的描述显然是违法的,如果判决未生效那么可以上上一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成都维权,你掌握的证据可以在上诉或再审时提交给法院作为维权的证据使用。
对于高院某庭长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提交申请回避书面材料,并出示证据说明理由即可。如果发现该庭长有贪污受贿等枉法行为也可以及时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上述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的问题所作几点简要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需要可以追加提问,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不服一审判决应通过上诉解决。
如果你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可以向检察院投诉,要求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审判程序违法,法院应该独立审判案件
首先你怎么确认你消息来源真实。若真实你一定有内线可以请他帮忙。其次,有确凿证据可以向高院院长、政法委、检察院民事监督处申诉。
如果没有证据,很难认定的。
带上判决咨询
对终审判决不服还可以申诉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你好!建议申诉。
关键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走程序。
可以委托律师帮你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