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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回非居住用房的赔偿问题

政府收回非居住用房的赔偿问题 我妈妈在湖南常德市火车站附近的一个服装市场有两间店面,最近听说常德市政府要回收我们的店铺,并且只以我们当时购买的价格收回,我想问下这样是否合理,是否应该有相对的赔偿呢,我妈妈的店铺买了已经有六七年的时间了,房产证也有,使用年限为30年(或40年,我妈妈没说清楚)。如果我们不肯卖政府是否会强制收回呢?我们对这类的法律常识比较缺乏,麻烦大家帮忙解惑!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oll(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0-06-25 22:01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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