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可以这样提起诉讼吗?
可以这样提起诉讼吗? 2000年的拆迁房,执行的是1991年的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三种补偿形式:“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二者相结合。”
产权人因病在拆迁前半年去世,家中还有老母和我,拆迁中某区市政道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开发商合并发给拆迁居民一封信,他们在信中写道“此
次拆迁执行国务院条例和北京市细则来进行拆迁”,然而他们对房屋所有人只给房屋作价补偿,产权人的妻子和子女只给安置。
我的问题是:
这种单独强制作价补偿是否合法?三种补偿形式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我家共有三口人,即产权人(父亲)、母亲和我,他们在拆迁补偿中能否人为的将一家三口分为房屋所有人(父亲)和房屋使用人(母亲和我),是
否有法律依据?这样合法吗?
如果我提起行政诉讼的话,某区政府是否应该是行政诉讼主体?开发商是否应为诉讼第三人?请有意真心的帮助者给解答并留言留电联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xcvbn……(北京)
提问时间:2013-01-26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