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室内活动摔伤左手骨折,老师送至卫生院(没有发票)检查
去起诉索赔。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校方承担责任。
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起诉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