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室内活动摔伤左手骨折,老师送至卫生院(没有发票)检查
去起诉索赔。
应该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的补充: 2019-02-25 15:38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应该由学校 承担责任。
根据过错按比例承担责任。
可以起诉索赔。
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