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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学生潜水身亡

学生潜水身亡 王亮亮是安徽霍邱人,父母在江苏海门市打工,本人14岁在当地私办小学读书,期中考试完成,放假后与同学在一个社区外,一个绿化人工建造的池塘潜水身亡,时间为2010年6月23日下午1点左右潜水身亡,经过现场考察本池塘是建造目的是绿化游览性质,但是池塘周围没有建制禁止游泳标志,和防护措施,请问这样情况下绿化管理部门应该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uxinx……(江苏-南通)
提问时间:2010-06-24 14:08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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