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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者通过神经生理信号采集分析系统对我进行恐吓导致我自杀自残颅内出血
害人者通过神经生理信号采集分析系统对我进行恐吓导致我自杀自残颅内出血 害人者通过神经生理信号采集分析系统对我进行恐吓导致我自杀自残颅内出血,之后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我父亲把我送到安定医院诊断我为精神分裂。当时的医生极可能是知道我是被残害的 之后在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先后三次把我诊断为精神分裂并强制医疗,一次是隋宪杰送我去的、一次是林双我去的,还有一次是林双签字的,但是是警察和社区主任和林双一起送我去的医院,他们相互推脱,都说是另一个人要求林双签字的,而且他们是知道我被残害的事情的内幕的。 刑事案件因为涉及到害人者的关系网,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不予立案。 而被精神病和强制医疗,因为有时效限制,所以我想先起诉被精神病的问题,我先起诉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医疗纠纷,然后申请中止审理,再起诉安定医院的错误诊断,等安定医院的结果出来后,把安定医院的结果作为证据提交到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审判里,这样可以吗? 因为此案可能涉及到刑民交叉,应该先刑后民,在伊春公安局不立案的情况下,我想先提出对我被精神病和强制医疗的诉讼,这样是否可以? 请问,我起诉是先起诉医院误诊,然后等刑事方面有了结果后再追究把我强行送医的人呢,还是直接连强行送医的人一起都起诉了呢? 如果等刑事方面结束后再追究送医者,是否会存在超过时效的可能。 如果全部直接起诉,那么其中一次的林双、警察、社区主任相互推脱应该怎么解决呢?起诉签字的林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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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ask201……(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19-02-07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