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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不支付违约金而辞职?

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不支付违约金而辞职? 本人2007年9月1日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劳动合同。
1、今年单位要求我在3至6月份完成储蓄存款任务65万元,如果未完成,按当时单位发的文件上写的是要求未完成储蓄存款任务的员工按未完成的额度的1%罚款,就是说少完成1万罚款100元,并且罚款不开任何收据。今年我只完成了2万元的储蓄存款任务。那么按照上面说的,我就要交6300元的罚款,我一个月到手的工资只有1600元左右(扣除保险,住房基金等),并且单位还规定了,被罚款的员工每月只开500月生活费,剩余工资以现金方式上交(相当于我4个月的工资没了)。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在我没完成任务的情况下要交罚款,只是说员工应该完成单位下达的任务。我本人认为单位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我能力,并且每个季度还要缴纳3千元的”考核款“,如果不交考核款不发工资。按照上面的计算,我总共要交9300元,相当于我半年的工资。请问律师单位的行为是否已经违法?我是否有权拒绝交?
2、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如果员工违约需要支付前一年工资总额的违约金。
    现在我想辞职,请问律师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上面单位的行为违法在先,我是否还需要交违约金?请律师仔细分析给予答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ove_w……(辽宁)
提问时间:2010-06-23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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